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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殿生与被告陈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殿生,陈玉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郭殿生,男,汉族被告陈玉顺,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殿生诉被告陈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殿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玉顺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解放路346号院南数第2排东数第4户别墅一栋(所有权证号第99300091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殿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被告陈玉顺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解放路346号院南数第2排东数第4户别墅一栋(所有权证号第99300091号)。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