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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与杨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0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号。负责人杨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丽娟(特别授权代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员工。被告杨琳。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诉被告杨琳信用卡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30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魏 平人民陪审员  徐水清人民陪审员  李荣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忠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