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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一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243号原告张某。被告朱某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长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云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