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建宁与徐良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宁,徐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855号申请执行人蔡建宁被执行人徐良军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蔡建宁与被执行人徐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2015)温瑞商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徐良军相当于价值2万元额度内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朝桃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郑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