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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志强诉刘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强,刘春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992号原告赵志强,男。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杰,男。原告赵志强诉被告刘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受理,2015年4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强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东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