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志强诉刘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强,刘春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992号原告赵志强,男。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杰,男。原告赵志强诉被告刘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受理,2015年4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强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东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