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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再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彩文与田志刚、赵春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再字第4-1号原审原告:张彩文。原审被告:田志刚。现服刑于河北省唐山监狱。原审被告:赵春英。现服刑于河北省女子监狱。原审原告张彩文与原审被告田志刚、赵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倴民再字第4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再审。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张彩文申请撤回原起诉。经审查,原审原告张彩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奔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二、准予原审原告张彩文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70元,由原审原告张彩文负担。审判长杜福林审判员张秀东审判员薛长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