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裁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春霞、尹会仙、陈雪丽与明永超、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霞,尹会仙,陈雪丽,明永超,王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裁字第00007号申请人李春霞,女,汉族。申请人尹会仙,女,汉族。申请人陈雪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明永超,男,回族。被执行人王晓丽,女,汉族。关于李春霞、尹会仙、陈雪丽与明永超、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春霞、尹会仙、陈雪丽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明永超、王晓丽在兰城路113号保山茗香园住房一幢予以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明永超、王晓丽在兰城路113号保山茗香园住房一幢,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的(2015)隆执裁字第0000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