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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云,四川周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永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