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云,四川周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永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