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红宁与被执行人赵元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宁,赵元勃,高英,郭建林,孙佰涛,何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孙红宁,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元勃,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建林,男,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孙佰涛,男,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何宁刚,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高英履行了12084元,赵元勃履行了4000元,其余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何宁刚7885.88元,划拨了郭建林4713.36元。下余未执标的36328.16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下余执行标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郑克永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