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宇与蚌埠星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186号原告:王宇,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蚌埠星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钟世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潮涛,办公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与被告蚌埠星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