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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铜章与陈凤清、殷兰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260-1号申请执行人李铜章,居民。被执行人陈凤清,居民。被执行人殷兰花,居民。申请执行人李铜章与被执行人陈凤清、殷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铜章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暂不便处理。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