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关俊巨与王文正岳建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俊巨,王文正,岳建坡,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龙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关俊巨,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文正,男,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岳建坡,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南5号院龙泰大酒店306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攀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仲裁字(2015)第11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平顶山市的房屋(除补偿及预订的房屋外)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