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郁芬与黄存飞、何耀平,第三人叶静静、叶方兆、刘文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李郁芬,女,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教师。被告黄存飞,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个体户。被告何耀平,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居民。第三人叶静静,女,199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学生。第三人叶方兆,男,194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退休干部。第三人刘文敏,女,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郁芬诉被告黄存飞、何耀平,第三人叶静静、叶方兆、刘文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经本院审查,同意其暂时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告知原告必须在开庭审理前补交,并限其于2015年8月14日前缴纳,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凌云代理审判员  郭 琳人民陪审员  黄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明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