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张子标、肖占良、邹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张子标,肖占良,邹开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住所地永定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志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员工。被告张子标,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肖占良,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邹开春,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被告张子标、肖占良、邹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良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