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06号原告孔某甲,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孔令峰,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孔某乙,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20782-1,住所地曲阜市。负责人倪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祥海,该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77967-5。负责人闫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与被告孔某乙、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祥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