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戴铁成与常灿、第三人顾耀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铁成,常灿,顾耀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1208号原告戴铁成,男,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润华,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灿,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顾耀湘,男,195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铁成诉被告常灿、第三人顾耀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铁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灿、第三人顾耀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铁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铁成撤回对被告常灿、第三人顾耀湘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戴铁成承担。审 判 长 方群英人民陪审员 袁岳如人民陪审员 吴元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