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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戴若玲、杨昌岳、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浠水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13-1号原告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绿化广场东南侧民族大道1号光谷资本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孙建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佳奇、王艺,系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若玲,女,汉族,1965年1月25日出生。被告杨昌岳,男,汉族,1975年4月17日出生。被告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镇沿江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杨昌岳。被告浠水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法院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昌岳。本院于作出(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黄石分行大桥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22060314708130004693的账户,冻结金额为500万元,交通银行黄石分行大桥支行提出异议,认为该账户系被告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在该行开立的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要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经审理查明,被告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黄石分行大桥支行开立的账号422060314708130004693的银行账户为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2015年1月14日,被告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黄石分行大桥支行签订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约定由被告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存入500万元保证金,交通银行黄石分行大桥支行开具500万元的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14日,承兑汇票手续费为0.5,保证金的计息方式为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合同签订后,被告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往结算账户存入500万元,再由结算账户转入账号为422060314708130004693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交通银行黄石分行大桥支行开具了500万元承兑汇票,2015年7月14日该汇票已到期兑付。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进入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由于交通银行黄石分行大桥支行已对该500万元汇票予以了承兑,故依据法律规定,本院应对该保证金账户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黄石分行大桥支行开立的账号422060314708130004693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