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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飞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育英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飞进,延安育英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580号申请执行人宋飞进,男,汉族,1988年4月9日出生,无业,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王家沟。被执行人延安育英中学,住所地:延安市南事里铺,南滨大道。法定代表人:梁耀禄,系该校校长。宋飞进申请执行延安育英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区劳仲字(2015)第5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宋飞进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飞进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执行人延安育英中学私下兑现全部案件款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延安育英中学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宝区劳仲字(2015)第5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才代理审判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