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108号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39825-2。法定代表人何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林,男,住遵义市长沙路汽车城风尚街区B7-301。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杨茂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赖曙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