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鑫兴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梁晓云、蒋仲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鑫兴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梁晓云,蒋仲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697号申请执行人蒲城鑫兴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亚娟,住所地蒲城县城关镇槐院新村西禹路南侧。被执行人梁晓云,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梁家村*组。被执行人蒋仲信,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刘井村*组。蒲城鑫兴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梁晓云、蒋仲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32000元及利息5006元、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46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晓云已将涉案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