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史宝山与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宝山,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37-1号原告:史宝山,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王明,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宝山与被告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309元,由原告史宝山负担。审 判 长 黄 磊人民陪审员 吴信峰人民陪审员 王桂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保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