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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诚与谢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诚,谢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85号原告张诚,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0512283X。委托代理人李德方,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双喜,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诚诉被告谢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丹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