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诚与谢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诚,谢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85号原告张诚,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0512283X。委托代理人李德方,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双喜,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诚诉被告谢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丹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