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1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蔡旭与赵玉华、王本善债权文书公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旭,赵玉华,王本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160-1号申请执行人蔡旭,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玉华,女,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本善,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840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319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玉华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西园街2号院XX号楼3单元6层1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