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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杜克芬诉孙忠良离婚后财产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克芬,孙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68号原告杜克芬。被告孙忠良。原告杜克芬诉被告孙忠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克芬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忠良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平街储蓄所的存款30000元及被告孙忠良在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支行购买的人寿保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的保险现金价值。本院认为,原告杜克芬申请保全被告孙忠良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平街储蓄所的存款30000元及被告孙忠良在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支行购买的人寿保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的保险现金价值,因该财产不属于本案保全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克芬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小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