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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司卫增与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违法行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卫增,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马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司卫增,男,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西村乡西村村。法定代表人李红光,乡长。委托代理人梁兴文,西村乡人民政府正科级干部。委托代理人程卫忠,西村乡人民政府纪委委员、信访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卫增诉被告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违法行政一案中,原告司卫增以其与被告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卫增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原告司卫增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卫增撤回对被告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卫增承担。审 判 长  田英明审 判 员  王松领人民陪审员  葛启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