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珊诉被告连春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979号原告吴珊。委托代理人郑辉,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楠,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春丽。法定代表人许翾,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珊诉被告连春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独任审理。原告吴珊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辉、张楠,被告连春丽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珊诉称,2015年1月20日14时40分,在沈阳市铁西区红粉路27号中正堂大药房二楼教育补课班内,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用保温瓶将原告的额头打伤。后原告到沈阳公安医院进行治疗,诊断前额部有3厘米长伤口且边缘不齐,缝8针造成面部严重创伤,医嘱建议休息四个月且不能随意活动,怕伤口感染及出现并发症。被告对原告进行的人身伤害不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同时在原告的心理也留下了很大的创伤。原告年仅32岁且是一个很爱惜自己容貌的女子,被告一时不理智的行为打伤原告且在原告面部明显留下大面积癫痕的事实让原告不能接受。由于伤口深、长且原告的体质不利于伤口复合,原告经医嘱需要进一步的修复治疗,以达到面部恢复到基本状态。原告诉请1、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药费共计人民币1213.57、误工费12461.68元,营养费500元,共计14175.25元;2、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后续面部疤痕修复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4、精神损失费5000元。被告连春丽辩称,该事件起因由于原告与被告争抢双方孩子在补习班内的座位导致的,而事件的起因是原告无理取闹在先,并首先殴打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原告存在严重的过错,故被告认为人民法院应减轻或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诉请,误工费营养费面部修复费用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于增加诉请精神损失费被告认为损害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14时40分,在沈阳市铁西区红粉路27号中正堂大药房二楼阳光教育补课班内,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连春丽用保温杯将原告吴珊的头部打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沈阳市公安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前额部皮挫裂伤,原告支出医疗费1213.57元。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吴珊所受伤害为轻微伤,原告支出鉴定费700元。另查明,2015年2月13日,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连春丽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公安行政案件卷宗、门诊病历、医疗费收据、鉴定报告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连春丽与原告吴珊因孩子补课争抢座位发生争执,造成原告吴珊身体受到伤害,应当赔偿原告因伤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原告吴珊在与被告连春丽发生争议后,未向教育机构或者派出所寻求解决方案,而是与被告连春丽发生厮打,原告吴珊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连春丽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213.57元,合理部分849.5元(1213.57元×70%)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理部分490元(700元×70%)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并未住院,亦无医嘱要求原告全休,原告主张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并无医嘱要求加强营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春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吴珊医疗费849.5元;二、被告连春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吴珊鉴定费490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吴珊承担150元,被告连春丽承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瑶冬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