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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郑和、黄斗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和,黄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947号申请执行人郑和,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黄斗林,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申请执行人郑和与被执行人黄斗林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刑初字第018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斗林赔偿申请执行人郑和经济损失160471.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6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6月12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讯被执行人黄斗林名下无存款。2015年6月15日,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斗林名下无相关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6月12日,本院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斗林名下无相关工商登记信息。2015年6月12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相关车辆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黄斗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调查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黄斗林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9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