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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继兵与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兵,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34号原告:吴继兵,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蒋兵,经理。被告: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住含山县。负责人:蒋兵,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学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继兵与被告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吴继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远文代理审判员  蒋大祥人民陪审员  钱立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