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文志诉被告于海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志,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960号原告:孙文志,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杜凤娟,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无职业,现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后营村中大街5排10号(系孙文志之妻)。被告:于海涛,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志诉被告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