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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文志诉被告于海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志,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960号原告:孙文志,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杜凤娟,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无职业,现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后营村中大街5排10号(系孙文志之妻)。被告:于海涛,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志诉被告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