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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贾善永、禚德玉、贾善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贾善永,禚德玉,贾善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186号原告:王海军,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峰,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善永,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禚德玉,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贾善虎,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军与被告贾善永、禚德玉、贾善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海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0元,由原告王海军负担。审判员  李桐光二〇��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万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