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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653号原告:郑某某,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诗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