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南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嘉兴市龙凤建材有限公司与吴方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龙凤建材有限公司,吴方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548号原告:嘉兴市龙凤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卫林。被告:吴方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龙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方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须进一步举证为由,申请法院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龙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方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9元,由原告嘉兴市龙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雯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