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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3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洪军与重庆恒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军,重庆恒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695号原告张洪军,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郑后选,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70945585-4。法定代表人李光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代东,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钦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军诉被告重庆恒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恒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林宝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谷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