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丽娟诉王柏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王柏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33号原告:王丽娟,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王柏君,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娟诉被告王柏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柏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娟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00元,减半收取248.5元(原告已付)。审 判 员 窦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