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偏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偏民初字第94号原告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贺某某,男。原告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72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苏秀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耀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