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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韩玉梅与甄福建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梅,甄福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171号原告:韩玉梅,女,1986年11月5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曹岗村甄小圩组,身份证340121198611053702委托代理人:戴恒安,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甄福建,男,1982年4月26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曹岗村圩*组,身份证340121198204263753委托代理人:甄福喜,男,系被告甄福建哥哥。原告韩玉梅诉被告甄福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玉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恒安、被告甄福建委托代理人甄福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玉梅诉称,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7月9日婚生女儿甄珍,7月26日领取结婚证。因婚前了解不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从女儿出生后,原告多数时间带女儿住在娘家,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诉请判决离婚,女儿甄珍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甄福建辩称,同意离婚。被告抚养甄珍,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要求原告返还财礼16000元,项链款4000元。原告韩玉梅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举下列证据证明自己主张: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结婚审查表,证明夫妻关系;计生办证明,证明双方2013年7月9日婚生女儿甄珍。被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申请证人韩子伟(男,1948年5月生,住长丰县义井街道)作证。韩子伟陈述,自己是原、被告的介绍人,原告通过自己向被告母亲吴东侠支付财礼16000元。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举证证据,原告对证人证言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7月9日婚生女儿甄珍,7月26日领取结婚证。结婚时被告通过媒人向原告支付财礼16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故本院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婚生女儿甄珍抚养,双方均同意由被告抚养,故甄珍由被告甄福建抚养。关于抚养费,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故被告请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抚养费的数额,依据安徽省统计公报,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981元/年,故原告应当支付女儿甄珍抚养费333元/月(7981元/年/12月/2人)。关于财礼16000元,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原告收取被告的财礼,应当返还给被告。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收取的项链款4000元,因未证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韩玉梅与被告甄福建离婚;婚生女儿甄珍由被告甄福建抚养,原告韩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抚养费333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直至甄珍满十八周岁止;原告韩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被告甄福建财礼款16000元。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友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