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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7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漳州东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龚少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7356号原告漳州东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俊发,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帅,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少瑜,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漳州东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少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东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龚少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东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之前,以被告已经交清物业管理费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东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少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许华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周颖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