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裴创新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创新,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322��申请执行人裴创新。被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430000000016345),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5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支付裴创新经济补偿39216.8元、年休假工资3034.48元、加班工资36414元,共计78665.2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7月23日算至2015年8月20日止,共计372元);缴纳诉讼费1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0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132.2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