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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许霞琴与上海承佳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肖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霞琴,上海承佳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肖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262号原告许霞琴,女,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委托代理人路健,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承佳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解晓晴。被告肖鑫,男,199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原告许霞琴与被告上海承佳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肖鑫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