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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生,住荥阳市乔楼镇付河村六道口030号,身份证号410183197010021011。被告姚某某,女,汉族,1970年11月17日生,住荥阳市乔楼镇付河村六道口0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