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谭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625号原告谭某,居民。被告邵某,居民。原告谭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查明:原告曾于2015年2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邵某离婚,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都龙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邵某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告可在符合起诉条件时再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退回原告谭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