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优创(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七彩亮点环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优创(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七彩亮点环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0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优创(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法定代表人拉贾·马格斯维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卫中,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七彩亮点环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482号。法定代表人祈艳,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志红,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优创(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七彩亮点环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0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优创(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优创(北京)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优创(北京)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854元,由北京七彩亮点环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3元(已交纳);由优创(北京)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5611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927元,由优创(北京)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代理审判员 金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迪书记员李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