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执字第0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鲍静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字第00075-1号申请执行人鲍静,宜城市地税局干部。被执行人刘军,宜城市地税局干部。本院在执行鲍静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军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军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明,刘军在地税局上班,有固定收入,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军在宜城市地税局所有收入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云伟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鸿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