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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执字第0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鲍静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字第00075-1号申请执行人鲍静,宜城市地税局干部。被执行人刘军,宜城市地税局干部。本院在执行鲍静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军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军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明,刘军在地税局上班,有固定收入,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军在宜城市地税局所有收入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云伟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鸿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