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干湘与梁惠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惠晶,王干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惠晶,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王肇文,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干湘,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梁惠晶因与被上诉人王干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梁惠晶于2015年7月24日以协商和解成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惠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1802元,由上诉人梁惠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彩丽代理审判员 刘 欢代理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