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张林文与杨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文,杨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289号原告张林文,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滕创兵(系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涛,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建东(系特别授权),巫山县福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文与被告杨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文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林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林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720元,减半交纳2336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张林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秀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艾星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