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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洛阳市金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宝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金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宝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金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50号407房。法定代表人:兰金华。被执行人徐宝库,哈尔滨市瀚泰准铜门经销商店经营者。洛阳市金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宝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宝库银行存款17037.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宝库收入17037.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徐宝库自2015年8月18日起以15704.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景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