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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强与汪鸿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汪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王强,农民。被执行人汪鸿,个体司机。本院在执行王强与汪鸿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强在收到9676元的赔偿款后,自愿放弃余款的追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2)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大喜审 判 员  洪佳星代理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