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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陈某甲,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陈某乙,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姜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龚年锋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