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滩民初字第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滩民初字第0410号原告苏某,女,37岁。被告陆某,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审判员 张 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臧海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