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志春与阮怀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春,阮怀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207号原告:周志春,男。被告:阮怀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春诉被告阮怀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志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珊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